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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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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波及高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化学危险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3)因环境污染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纠纷,使高新区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纠纷,引起群体性事件。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源的排查及日常监测、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及时督促整改隐患,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管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响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1.5.3整合资源,加强演练。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资和信息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科学有效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同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以及应急防范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高新区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环保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组宣部、财政局、建设局、综合事务局、安全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中心、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环保分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由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高新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
  (2)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3)根据环境应急工作需要,指挥成员单位,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4)批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建议,按规定程序启动、终止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管委应急处置能力时,提出请求市环境应急力量救援的建议;
  (6)及时上报现场环境污染发展状况和处置信息。
  2.3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执行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执行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助指挥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3)接收、收集和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判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并上报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编制并定期组织修订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加强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的沟通联系;
  (6)根据管委授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4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专业组责任部门和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治安保卫组、污染处置组、人员救护和救助安置组、资金保障组、环境监察监测组、信息发布组、专家组等7个应急处置组,各组职责分工如下:
  (1)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承担现场保卫、危险区警戒、交通疏导、公众疏散、撤离等工作。
  (2)污染处置组:由环保分局、消防大队、建设局、安全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中心、社会救援力量和事故单位负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工作,最大限度的消除污染危害,制止污染的扩大和蔓延,避免事态发展。
  (3)人员救护和救助安置组:由综合事务局负责协调,事故单位参加,承担现场伤员救护、转运以及指定医院救治等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困难群众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
  (4)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负责,承担应急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工作。
  (5)环境监察监测组:由环保分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监督肇事单位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环境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及环境污染控制、消除工作提出建议。
  (6)信息发布组:由环保分局具体负责,协同办公室、组宣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社会发布重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7)专家组:由环保分局负责协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请示上级环保部门协助成立临时专家组。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分析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对策。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行动
  3.1.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环保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进行定期检查与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3.1.2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增加对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装备的投入,不断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3.1.3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2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Ⅳ级):因外区(市)、本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区域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 因外区(市)、本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区域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因外区(市)、本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区域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极易造成严重后果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因外区(市)、本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区域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
  3.3预警发布
  3.3.1预警级别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同时通报管委应急办。其中,红色预警应报管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外发布。
  3.3.2 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预警信息,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名义组织对外发布。一般或较大级别预警,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布。
  3.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以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掌握事态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将最新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管委应急办。
  3.5预警解除
  通过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预测没有发展成突发环境事件,即可宣布预警解除,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市级相应应急预案,高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市环境突发事件指挥部、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4.1.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高新区应急办报请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管委应急办、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管委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各专业工作组分工负责事件的处置。必要时委主要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1.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管委应急办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分工负责事件的全权指挥和处置,必要时管委分管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1.4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当确认环境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高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预案分工做出响应,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1)立即召开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掌握事态发展;
  (2)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按规定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4.3应急终止
  4.3.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污染源的污染物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可控制的水平。
  4.3.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相关部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管委应急办报请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管委应急办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受理
  环保、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报。
  5.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2.l责任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环保、公安、管委应急办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5.2.2经初步核实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管委应急办应立即按程序向市应急办报告,环保分局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相关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2.3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发展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管委应急办、环保分局要立即按程序分别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5.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5.4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执行。在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4.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关事件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环保分局除负责监督肇事单位清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外,还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2事故调查
  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市组织调查的,管委做好配合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由高新区成立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3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事件后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评估报告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管委。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到位。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提供联系方法,保障通讯畅通。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应急队伍,编写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队伍职责、工作程序以及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应保障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力量,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并随时处于应急良好状态。
  7.2.2技术储备与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完善专家库,为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库,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置。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公布报警电话, 对公众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宣传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报警、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2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接受应急专业知识培训。
  7.3.3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应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4预案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报管委审定后发布。
  7.5监督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预案或玩忽职守、贻误应急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8.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2.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人名单
              3.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4.高新区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情况统计表
              5.应急资源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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